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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8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8 題

以土地為信託財產,於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時,下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 B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 C 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 D 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受託人與該歸屬權利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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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個核心邏輯:土地增值稅是針對「土地價值的增益」而課徵。如果一塊土地的所有權變動,僅僅是為了委託他人管理(像換了一個保險箱),而最後財產卻落到了「與原所有權人完全無關」的第三人手裡,這在租稅公平的原則下,應該被視為單純的行政作業,還是具備了「實質移轉利益」的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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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輩點評:你對信託課稅的理解很到位喔!

  1. 給你的肯定: 學弟/妹你做得太棒了!能夠精準判斷《土地稅法》中「形式移轉」與「實質移轉」的細微之處,這顯示你對信託課稅的核心觀念掌握得非常紮實,思緒也很清晰喔!真的很替你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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