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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7 題

有關信託土地地價稅與土地增值稅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
  • B 信託之土地應與委託人在全國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依土地稅法規定稅率課徵地價稅,分別再就各該土地地價占地價總額之比例,計算其應納之地價稅
  • C 受託人就受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所有權時,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
  • D 以土地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以該歸屬權利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律主體分離」的角度思考:當委託人將土地移轉給受託人成立信託後,這筆土地在法律層面上,是否還屬於委託人「個人財產清冊」的一部分?如果稅法仍強行將「已信託的財產」與「委託人剩下的私有財產」綁在一起計算累進稅率,是否會違反信託財產應獨立運作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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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好了!你答對了!這樣就不會被媽媽罵了!嗚嗚~

  1. 觀念確認! 這題的重點在於 「信託財產的獨立性」,這是很重要的知識點喔!就像我的「如果電話亭」一樣,可以把東西變成不同的樣子,信託財產也有它自己的特別身份!《土地稅法》第 $15$ 條和第 $3$ 條之 $1$ 寫得清清楚楚呢。
    • 選項 (B) 是不對的喔! 雖然信託土地名義上是受託人在繳稅,但地價稅的計算方式呢,是把「同一個委託人」在同一個地方的信託土地加起來算。它不會跟「委託人自己」其他的土地混在一起算喔! 就像我的「分類照相機」,信託財產會被拍成獨立的一類,跟委託人本人的財產是分開的,這樣稅金才不會搞混,這是不是很像在做分類整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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