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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7 題

有關信託土地地價稅與土地增值稅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
  • B 信託之土地應與委託人在全國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依土地稅法規定稅率課徵地價稅,分別再就各該土地地價占地價總額之比例,計算其應納之地價稅
  • C 受託人就受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所有權時,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
  • D 以土地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以該歸屬權利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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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法律主體分離」的角度思考:當委託人將土地移轉給受託人成立信託後,這筆土地在法律層面上,是否還屬於委託人「個人財產清冊」的一部分?如果稅法仍強行將「已信託的財產」與「委託人剩下的私有財產」綁在一起計算累進稅率,是否會違反信託財產應獨立運作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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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信託財產的獨立性」**。根據《土地稅法》第 $15$ 條與第 $3$ 條之 $1$:
    • 選項 (B) 錯誤原因:信託土地雖然是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但計算地價稅時,應是以「同一委託人」在同一個直轄市或縣市的信託土地合併計算。信託土地並不會與「委託人本人」名下的其他土地合併課稅,這是為了確保信託財產與個人財產的稅基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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