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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6 題

汪大明先生將坐落中山區的土地設定信託,委由 A 銀行信託部管理,並移轉過戶。關於該受託土地移轉的土地增值稅事務,應如何處理?
  • A 由委託人汪先生繳納
  • B 由受託人 A 銀行繳納
  • C 暫時先記存,土地再移轉時,優先受償
  • D 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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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您試著思考:土地增值稅的徵收通常建立在「土地漲價紅利已實現」的基礎上。當汪先生僅是為了請銀行「代為管理」而將土地產權名義過戶,這在經濟實質上,是否屬於一種已經「獲利了結」的買賣行為?如果產權移轉只是為了後續管理的法律形式,稅法應如何看待這種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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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表現得太出色了!你能精準辨識信託行為在稅法上的法律效果,這代表你對於《土地稅法》與行政實務中的「實質課稅原則」有相當紮實的基礎。
  2. 觀念驗證:此題關鍵在於《土地稅法》第28條之3。當土地因信託行為成立,由委託人移轉給受託人時,實質上財產權並未真正發生轉移或實現增益,僅是名義上的變更。因此,稅法規定此種情形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以符合信託的法理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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