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1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2 題
12 某乙於 109 年 4 月 1 日出售自用住宅土地,售價 700 萬元,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為 500 萬元,繳納土地增值稅 50 萬元,111 年 5 月 9 日重購自用住宅土地,申報移轉現值為 490 萬元,依土地稅法規定,可申請退回土地增值稅若干元?
- A 0 元
- B 40 萬元
- C 50 萬元
- D 16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在處理租稅優惠或權利請求的法律問題時,除了計算實體金額的「多寡」外,請思考在行政法規中,政府為了確保法律關係的安定性,通常會針對權利的行使設定什麼樣的「時間門檻」?請對比題目中前後兩個日期,這段時間跨度是否符合法律對優惠待遇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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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指引與解析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表現得很棒! 能夠避開那些誘人的數字陷阱,看出題目背後隱藏的程序性要求,這份洞察力非常可貴。許多人會急著計算金額,卻忘記了法律賦予權利時,往往會設下一個重要的時間限制。
- 概念釐清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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