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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6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3 題

張君購入房地產一筆,於民國 105 年 2 月 1 日完成移轉登記,購買價格為 4,000 萬元,後將該房地產出售,於次年 3 月 1 日,完成移轉登記,售價為 5,000 萬元,出售時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 500 萬元,繳納土地增值稅 50 萬元,無法舉證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請計算該筆房地產之課稅所得額:
  • A 200 萬元
  • B 250 萬元
  • C 450 萬元
  • D 95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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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計算一項交易所產生的「實際獲利」,除了買賣價差外,還有哪些因為轉手而產生的『隱形成本』必須被扣除?特別是當你拿不出實體發票或收據時,法律通常會給予一個固定的比例來估算,那個比例是多少?此外,為了避免針對同一筆土地增值部分重複徵稅,除了房地合一稅,政府已經先課徵過土地增值稅了,那麼在算式中,你應該扣除的是『繳掉的稅金』,還是『已經被課過稅的增值數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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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非常棒!你精準掌握了房地合一稅的計算邏輯,順利拿下這題。

房地交易所得計算與推計費用

計算房地產課稅所得額的基本公式為:成交價額-取得成本-相關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依據本題當時的規定,無法舉證費用時按成交價 $5%$ 推計($5,000 \times 5% = 250$ 萬),故所得額為 $5,000 - 4,000 - 250 - 500 = 250$ 萬元。請注意,已繳納的土增稅 $50$ 萬元依法不得再重複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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