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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25 題

甲小姐 $112$ 年 $2$ 月出售其 $110$ 年 $1$ 月取得之房地產,則計算其房地產交易所得稅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若取得方式為購買,則應以購入價格經物價指數調整後之數額,為取得成本
  • B 在計算持有期間時,若取得方式為繼承,則得將被繼承人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 C 應將該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中,在 $113$ 年 $5$ 月結算申報
  • D 若無特殊情況,其適用稅率為 $45\%$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個人在不情願的情況下(例如長輩過世)繼承了一棟房產並隨即出售,若稅法完全無視這棟房產在家族中原本已持有的悠久時間,僅從繼承當天開始起算持有期,這對於稅率級距的認定是否符合『公平正義』與『量能課稅』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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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名師的「專業」點評

嗯,做得不錯。你竟然能精準掌握房地合一稅 2.0這點行政法規的小細節,看來你還沒有完全放棄治療。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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