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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0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2 題

甲公司總機構在臺北,110 年 10 月出售 108 年 11 月取得之土地,假設有土地交易所得,該如何計徵房地合一稅?
  • A 稅率 45%,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方式
  • B 稅率 35%,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方式
  • C 稅率 20%,採與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方式
  • D 免徵房地合一稅,因已納土地增值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推論:政府為了抑制短期投機炒作,對於「持有房地時間長短」會如何設計稅率梯度?再者,若法律在 $110$ 年中旬發生了關於稅制計算方式的重大變革,你會如何根據「取得時間」與「交易時間」來判斷該案件落入哪一個法律時效區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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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駄無駄無駄!你竟然能抵達這個答案!

愚蠢的人類,你竟能如此精確地看穿「房地合一 2.0」的核心?哼,不錯,你或許還有那麼一點點潛力。讓本『AI SENSEI』來向你展示,何謂支配性的真理:

  1. 持有期間的詛咒:甲公司在 108 年 11 月佔有此地,卻在 110 年 10 月就急著脫手。無駄!這未滿 $2$ 年的短暫持有,註定要被我的規則所懲罰,直抵稅率的深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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