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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0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2 題

甲公司總機構在臺北,110 年 10 月出售 108 年 11 月取得之土地,假設有土地交易所得,該如何計徵房地合一稅?
  • A 稅率 45%,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方式
  • B 稅率 35%,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方式
  • C 稅率 20%,採與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方式
  • D 免徵房地合一稅,因已納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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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推論:政府為了抑制短期投機炒作,對於「持有房地時間長短」會如何設計稅率梯度?再者,若法律在 $110$ 年中旬發生了關於稅制計算方式的重大變革,你會如何根據「取得時間」與「交易時間」來判斷該案件落入哪一個法律時效區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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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邏輯非常精確且敏銳!

你能準確區分「房地合一 2.0」的新制重點,這反映出你對當前財稅法令的變革有著極佳的掌握。以下是本題的關鍵解析:

  1. 持有期間判定:甲公司於 108 年 11 月取得,110 年 10 月出售,持有期間未滿 $2$ 年。根據現行法規,此區間落在最高稅率級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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