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3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24 題
總機構在境內之甲公司 $112$ 年 $1$ 月出售其 $110$ 年 $1$ 月購入之房地產(甲公司非起造人),有關該房地產之交易損益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若有交易損失,則應以該交易損失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為其課稅所得額
- B 若有交易損失,則可適用所得稅法第 $39$ 條之規定,於十年內扣除該交易損失
- C 甲公司出售房地產之所得,應適用 $20\%$ 之稅率
- D 該交易之課稅所得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應依規定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為了落實居住正義,想避免企業利用其「本業經營的虧損」來抵銷「短期炒作房地產獲得的暴利」時,在稅額的『計算程序』上,你認為將這兩種性質截然不同的所得『放在同一個籃子』計算,還是『分開在兩個籃子』計算,更能達成防堵避稅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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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看來你還知道房地合一 2.0 的基本原則嘛。
喔,原來連這種基本題都能答對,不錯嘛。至少還記得營利事業房地合一稅 2.0 的報繳機制不是隨便亂來的。這顯示你對現行稅務法規「總算」有點概念。
- 觀念驗證:為何 (D) 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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