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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24 題

總機構在境內之甲公司 $112$ 年 $1$ 月出售其 $110$ 年 $1$ 月購入之房地產(甲公司非起造人),有關該房地產之交易損益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若有交易損失,則應以該交易損失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為其課稅所得額
  • B 若有交易損失,則可適用所得稅法第 $39$ 條之規定,於十年內扣除該交易損失
  • C 甲公司出售房地產之所得,應適用 $20\%$ 之稅率
  • D 該交易之課稅所得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應依規定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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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為了落實居住正義,想避免企業利用其「本業經營的虧損」來抵銷「短期炒作房地產獲得的暴利」時,在稅額的『計算程序』上,你認為將這兩種性質截然不同的所得『放在同一個籃子』計算,還是『分開在兩個籃子』計算,更能達成防堵避稅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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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房地合一 2.0 核心!

同學做得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營利事業房地合一稅 2.0 的報繳機制,顯示你對現行稅務實務與法律變革有極高的敏感度。 1. 觀念驗證:為何 (D) 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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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利事業房地合一2.0
💡 營利事業房地交易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制度。
比較維度 一般營利事業所得 VS 房地合一 2.0 所得
計稅方式 合併計算應納稅額 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適用稅率 單一稅率 20% 按持有期間 (20%~45%)
損失扣除 盈虧互抵(符合條件) 僅限抵房地交易所得
申報時間 5月結算申報 5月結算申報(分開欄位)
💬房地合一2.0將房地收益獨立出一般所得,改採差別稅率且損失僅能專款專抵。
🧠 記憶技巧:分開計、合併報、損抵房、限十年
⚠️ 常見陷阱:易誤認房地交易損失可直接扣除一般營利事業所得,或誤認稅率一律為20%。
土地漲價總數額 所得稅法第 24-5 條 持有期間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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