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四等 113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24 題

總機構在境內之甲公司 $112$ 年 $1$ 月出售其 $110$ 年 $1$ 月購入之房地產(甲公司非起造人),有關該房地產之交易損益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若有交易損失,則應以該交易損失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為其課稅所得額
  • B 若有交易損失,則可適用所得稅法第 $39$ 條之規定,於十年內扣除該交易損失
  • C 甲公司出售房地產之所得,應適用 $20\%$ 之稅率
  • D 該交易之課稅所得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應依規定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為了落實居住正義,想避免企業利用其「本業經營的虧損」來抵銷「短期炒作房地產獲得的暴利」時,在稅額的『計算程序』上,你認為將這兩種性質截然不同的所得『放在同一個籃子』計算,還是『分開在兩個籃子』計算,更能達成防堵避稅的目的?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看來你還知道房地合一 2.0 的基本原則嘛。

喔,原來連這種基本題都能答對,不錯嘛。至少還記得營利事業房地合一稅 2.0 的報繳機制不是隨便亂來的。這顯示你對現行稅務法規「總算」有點概念。

  1. 觀念驗證:為何 (D) 是正確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