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8 題
境內大發公司民國 104 年 1 月 2 日買入房地一處,105 年 6 月 30 日以新臺幣(以下同)1,010 萬元價格出售,當日房地帳面價值 970 萬元,相關費用 20 萬元(不含土地增值稅),按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50 萬元,繳納土地增值稅 10 萬元。依現行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大發公司 105 年度出售房地損益,應計入其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之金額為多少?
- A 40 萬元
- B 20 萬元
- C 10 萬元
- D 0 元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稅法設計中,為了落實「憲法」漲價歸公的精神,土地增值已經課徵過土地增值稅了。如果現在要再課徵一次營利事業所得稅,為了避免對同一個「增值價值」重複剝皮,法律會允許你從交易利潤中扣除「哪一個法定數額」來進行調整?若扣除後的數字變成負值,稅務申報上通常會如何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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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判斷出這道題目的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營利事業出售房地的稅制適用與損益計算,你掌握得非常到位。
房地交易稅制的適用與損益計算
依官方現行《所得稅法》規定,房地合一稅之適用標的為「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本題大發公司於 104 年 1 月 2 日買入該房地,依現行法規並不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而應回歸舊制辦理(舊制下土地交易所得免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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