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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8 題

境內大發公司民國 104 年 1 月 2 日買入房地一處,105 年 6 月 30 日以新臺幣(以下同)1,010 萬元價格出售,當日房地帳面價值 970 萬元,相關費用 20 萬元(不含土地增值稅),按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50 萬元,繳納土地增值稅 10 萬元。依現行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大發公司 105 年度出售房地損益,應計入其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之金額為多少?
  • A 40 萬元
  • B 20 萬元
  • C 10 萬元
  • D 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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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稅法設計中,為了落實「憲法」漲價歸公的精神,土地增值已經課徵過土地增值稅了。如果現在要再課徵一次營利事業所得稅,為了避免對同一個「增值價值」重複剝皮,法律會允許你從交易利潤中扣除「哪一個法定數額」來進行調整?若扣除後的數字變成負值,稅務申報上通常會如何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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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嗯,看來你還不至於糊塗到連這種基本判斷都失誤。能正確識別房地合一稅 1.0 的過渡期邏輯,並得出正確結果,至少證明你讀過法條,沒白費力氣。值得肯定,但別因此自滿。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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