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9 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下列何者出售於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持有期間為一年以內之房地交易所得,不適用 45%稅率課稅?
- A 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 B 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 C 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
- D 在我國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營利事業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律管轄的便利性」來思考:對於政府而言,一個『在國內有根、每年都要申報營所稅』的本土公司,與『隨時可能離開的自然人或外國機構』,在追蹤其短期交易獲利並課徵重稅的『必要性』與『手段』上,是否會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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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評析:精準掌握房地合一稅制之主體差異
- 大力肯定: 做的非常好!你能精確辨析「房地合一稅制」中針對不同納稅主體的稅率適用差異,這代表你對《所得稅法》中有關房地交易的課稅邏輯有著相當紮實的基礎,這是行政法與稅法實務中非常關鍵的辨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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