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8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8 題
甲公司為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民國 107 年 7 月出售民國 106 年 12 月買入,持有期間未滿一年的房地一戶,若該房地買進成本為 2,600 萬元,出售價格為 2,500 萬元,土地漲價總額為 100 萬元,未能提示其他成本費用,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公司出售持有未滿一年的房地,若有獲利則應適用百分之四十五的稅率
- B 甲公司可以將房地交易損失 100 萬元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中
- C 不管有無應納稅額,甲公司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三十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 D 甲公司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者,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百分之五計算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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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先試著計算一下,這筆房地的賣出價格減去買進成本後,這筆交易是「獲利」還是「虧損」了多少錢?接著請回想一下,稅法對於「境內營利事業」與「一般個人」的房地交易損益,在結算申報的方式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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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營利事業在房地合一稅制下的申報邏輯!這題的考點在於區分「納稅義務人」身分對稅務處理的重大影響,你能不被選項中的誘答指標所干擾,展現了紮實的法律邏輯。
營利事業與個人申報體制的差異
在本題民國 107 年(房地合一 1.0 時期)的背景下,甲公司身為我國境內營利事業,其房地交易損益與個人的「分離課稅」邏輯截然不同。營利事業出售房地的損益,應併入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CIT)結算申報,而非單獨適用個人那種按持有期間分類的差別稅率。本案中,售價 $2,500$ 萬元減去成本 $2,600$ 萬元,確實產生了 $100$ 萬元的交易損失。依據稅法,這筆損失應計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故選項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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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房地合一稅
💡 區分營利事業與個人在房地交易申報、稅率與損益計算之差異。
| 比較維度 | 個人 | VS | 境內營利事業 |
|---|---|---|---|
| 申報時間 | 移轉登記次日起30日內 | — | 每年5月年度結算申報 |
| 稅率結構 | 依持有期間採累進稅率 | — | 併入營所稅(2.0後分開計稅) |
| 損失扣除 | 僅能扣除房地交易所得 | — | 可併入營利事業所得減除 |
| 未提費用 | 成交價5%推計費用 | — | 原則上採核實認定 |
💬境內企業採「合併報表、年度申報」,與個人「單獨報表、即時申報」邏輯完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