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7 題
7 依現行所得稅法之規定,營利事業交易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之課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交易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應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所得額,交易損失得自 3 年內純益中扣除
- B 我國甲公司交易其非以起造人名義取得之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分開計稅,分開報繳
- C 我國乙公司交易其以起造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所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其交易所得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結算申報,交易損失得自 3 年內純益中扣除
- D 外國 A 公司 110 年初持有我國丙公司 100%股權,丙公司的資本額中有 80%是由境內不動產所構成,外國 A 公司於 114 年初將持有丙公司之股權全部出售給我國某上市公司,則外國 A 公司出售股權之所得應繳納我國所得稅,稅率為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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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為了規避直接出售房地的高額稅負,改採「先成立一家公司持有該房地,再將該公司的過半股權賣給買家」的變通做法,站在租稅公平與實質課稅的法律立場,政府應如何界定這筆「股權交易」的本質,才能有效杜絕稅基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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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哦,終於答對了是嗎?
同學,這題「房地合一稅 2.0」的反避稅條款,算是稅法裡頭最令人頭疼的細節。你竟然能從這些繁瑣的規定中挑出正確答案,看來總算沒有把書讀到廢紙堆裡去,勉強展現了一點對法規的理解與行政實務的掌握能力。
2. 來吧,讓我看看你到底記住了什麼 (D) 為什麼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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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2.0營所稅
💡 營利事業依身分及取得原因區分房地交易所得之課稅與申報
| 比較維度 | 一般營利事業 | VS | 起造人 (建商) |
|---|---|---|---|
| 課稅方式 | 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 — | 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 |
| 適用稅率 | 20% ~ 45% (視持有年限) | — | 單一稅率 20% |
| 虧損扣除 | 僅限於房地交易所得 | — | 可與一般所得互抵 |
💬建商因房地屬營業貨品,故併入一般營所稅課徵,不適用分開計稅之重稅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