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7 題
7 依現行所得稅法之規定,營利事業交易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之課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交易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應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所得額,交易損失得自 3 年內純益中扣除
- B 我國甲公司交易其非以起造人名義取得之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分開計稅,分開報繳
- C 我國乙公司交易其以起造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所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其交易所得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結算申報,交易損失得自 3 年內純益中扣除
- D 外國 A 公司 110 年初持有我國丙公司 100%股權,丙公司的資本額中有 80%是由境內不動產所構成,外國 A 公司於 114 年初將持有丙公司之股權全部出售給我國某上市公司,則外國 A 公司出售股權之所得應繳納我國所得稅,稅率為 35%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為了規避直接出售房地的高額稅負,改採「先成立一家公司持有該房地,再將該公司的過半股權賣給買家」的變通做法,站在租稅公平與實質課稅的法律立場,政府應如何界定這筆「股權交易」的本質,才能有效杜絕稅基流失?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同學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道題目測驗房地合一稅 2.0 的複雜機制,選項交織了獨資合夥、起造人及外資企業等多元情境,具有相當的鑑別度,屬於進階難度的題型。你能從中梳理出正確判斷,顯示對稅法體系的掌握非常扎實。
特定股權交易與適用稅率
選項 (D) 之所以正確,在於其精準契合現行法制。依據《所得稅法》第 4-4 條規定,當企業持有國內公司過半數股權,且該公司價值過半由境內不動產構成時,出售該「特定股權」即視同房地交易。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營利事業房地合一2.0
💡 營利事業房地交易所得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特定股權交易視同房地課稅。
| 比較維度 | 境內營利事業 | VS | 境外營利事業 |
|---|---|---|---|
| 計稅方式 | 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 — | 分開計稅,分開申報 |
| 持有2年內稅率 | 45% | — | 45% |
| 持有超過2年稅率 | 35% (逾5年降為20%) | — | 35% |
| 特定股權交易 | 視同房地交易課稅 | — | 視同房地交易課稅 |
💬境內事業稅率三級(45/35/20),境外事業僅兩級(45/35),且境外無20%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