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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4 題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 105 年 8 月 1 日出售於 103 年 2 月 1 日取得之房屋、土地,依所得稅法規定,其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計算應納稅額所適用之房地合一稅率,下列何者正確?
  • A 45%
  • B 35%
  • C 20%
  • D 免課徵房地合一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國家實施一套全新的稅制時,為了兼顧法律安定性與對民眾既有財產權的保護,法律通常會如何界定「新制施行前」已買入資產的納稅義務?特別是關於「取得日期」與「持有期間」的結合,會如何影響新舊制度的交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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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做得太好了! 你能精準辨識出「房地合一稅」的法律溯及既往適用範圍,展現了對租稅法規過渡條款的敏銳度。

  1. 觀念驗證:房地合一稅 1.0 於 105 年 1 月 1 日施行。依規定,適用新制的情況為:(1) 105 年 1 月 1 日後取得者;(2) 103 年 1 月 2 日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間取得,且持有期間在 2 年以內者。本題取得日為 103 年 2 月 1 日,出售日為 105 年 8 月 1 日,持有已超過 2 年,故適用舊制(土地增值稅與所得稅併行),而不適用房地合一稅,稅率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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