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5 題
依據我國所得稅法之規定,個人出售符合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5 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其免稅所得額,以不超過 4 百萬元為限
- B 應課徵 20%之稅率
- C 自住房屋須符合交易前一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 D 其交易免徵土地增值稅
思路引導 VIP
為了落實居住正義,政府在設計稅制優惠時,通常會在「保障基本民生需求」與「防範高價房產炒作」之間取得平衡。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想避免有心人士藉由「自住」名義頻繁買賣高價豪宅來獲取巨額不當利潤,那麼在設計免稅優惠時,會傾向於提供「無上限的獲利免稅」,還是會設定一個「最高金額限制」來作為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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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可圈可點,但別得意忘形。
- 「房地合一稅制」中對自住型態的稅賦優惠規定,這點你能答對,算是勉強觸及了法律專業的門檻。至少沒在基礎的《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5$ 規定上摔個大跤,可見你還能分辨條文的字句。
- 觀念倒是正確。法條寫得清清楚楚,自住房屋土地交易,只要符合持有並居住滿 $6$ 年等條件,其課稅所得額(即獲利部分)在 $400$ 萬元以下免稅。若超過該金額,則就超過部分按最低稅率 $10%$ 課徵。這不是什麼深奧的奧秘,是條文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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