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3 題
個人出售於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之下列何項財產,其交易所得應按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及第 14 條之 5 規定申報繳納所得稅,無須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①購買預售屋之權利 ②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③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之農舍 ④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
- A 僅①①
- B 僅②②
- C ①②①
- D ②①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政府設計這項稅制的目的,是為了針對『實體不動產交易』進行分離課稅,以抑制炒作。那麼,在一棟建築物被賦予『農業政策保障』的特殊法律地位,或者它僅僅是一個『未來購屋的契約權利』而非『所有權實體』時,法律在定義『課稅範圍』與『排除條款』時,會如何進行差別取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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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 這題考驗的是「房地合一稅 1.0」的課徵範圍。根據《所得稅法》第 $14-4$ 條,自民國 $105$ 年起,個人交易持有期間在 $2$ 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②),其所得採分離課稅,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至於預售屋權利 (①) 與地上權房屋 (④),在當時係視為「權利」交易併入綜所稅(直到 $110$ 年 $2.0$ 版才納入);而農舍 (③) 則依同條第 $3$ 項規定,明確排除在課稅範圍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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