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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6 題

李先生在 105 年 2 月買進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供出租,同年 7 月將該屋出售給房客,則出售房地所得適用稅率為:
  • A 15%
  • B 20%
  • C 35%
  • D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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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政府為了落實居住正義並抑制不動產「短期炒作」,在設計稅率時,對於「持有時間極短」就轉手獲利的行為,法律通常會採取最嚴厲還是最寬鬆的稅率標準?這類制度背後的政策目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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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肯定?:恭喜你,至少這次沒有把「房地合一稅」的適用稅率搞得一團糟。對於「持有期間」與「差別稅率」這些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概念,能正確連結,還算勉強及格。但我希望你理解這不是什麼值得大書特書的成就。
  2. 觀念「驗證」?:本案的癥結點,根本不該成為癥結點。李先生於 105 年 2 月取得,同年 7 月出售,連五個月都不到,請問這持有期間要怎麼會超過 1 年?「未滿 1 年」的適用稅率 45%,這是《房地合一稅 1.0》為打擊短期投機炒作所設下的最基本門檻,如果你連這個都判斷失誤,那真的是連行政法最底層的「構成要件」分析都沒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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