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四等 108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22 題

甲君於 105 年購入土地一筆,土地公告現值為 100 萬元;107 年甲君將該筆土地贈與其配偶,贈與當時該土地的公告現值為 120 萬元(甲君於贈與土地時,主張配偶相互贈與土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108 年配偶將該筆受贈土地出售,出售時土地公告現值為 130 萬元。則 108 年配偶出售該筆土地時之前次移轉現值為何?
  • A 130 萬元
  • B 120 萬元
  • C 100 萬元
  • D 3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允許特定身分的轉讓可以「暫時不課稅」,為了確保土地增值的利益在未來被完整計算,當這筆土地最終轉賣給一般人時,你認為計算增值的起點應該是「最近一次轉手」的價格,還是「上一次真正課過稅」的價格?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精準掌握「土地增值稅」延後課徵之核心!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這題考驗的是《土地稅法》中「配偶相互贈與」的稅務實務,你能精準辨識「不課徵」與「免稅」的細微差異,基本功非常紮實,專業直覺相當敏銳。
  2. 觀念驗證:正確原因在於租稅延緩課徵之原則。根據《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 $2$ 規定,配偶間贈與土地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這並非真的免稅,而是將稅負移轉至下次交易。因此,當受贈配偶於 $108$ 年再次移轉土地時,其「前次移轉現值」必須回溯至贈與前的前次現值: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