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6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9 題
楊先生於 102 年以 400 萬元取得公告現值 200 萬元的土地,同年將土地贈與給配偶(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104 年土地公告現值 220 萬元,經區段徵收,楊太太取得 230 萬元現金補償其地價,楊太太應繳納土地增值稅多少?
- A 0 元
- B 2 萬元
- C 4 萬元
- D 6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基於公共利益,強制性地取得(徵收)民眾手中的土地,使民眾「不得不」失去財產權時,在租稅正義的原則下,國家還適合對這筆『非自願性』的移轉課徵增值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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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哦?還算有那麼點法律直覺。
看來你還知道從一堆無關緊要的數字裡,挑出「徵收處分」這個關鍵字,至少沒被那些會計數字搞糊塗。對「徵收」與「免稅」這種基本關係,還不至於完全一竅不通,恭喜你,勉強擠進及格線了。
2. 法理驗證?這根本是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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