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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0 題

陳先生於 $111$ 年 $8$ 月 $1$ 日出售自用住宅,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150$ 萬元,課徵土地增值稅 $30$ 萬元,嗣於 $113$ 年 $2$ 月購買自住房地,$3$ 月 $1$ 日完成移轉登記,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140$ 萬元,請問陳先生可申請重購退還土地增值稅金額為何?
  • A $0$ 元
  • B $10$ 萬元
  • C $20$ 萬元
  • D $3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為了鼓勵民眾『小屋換大屋』或『平移換屋』,決定退還部分稅款,請你思考:

  1. 你賣掉房子並繳完稅後,口袋裡真正剩下的『土地價值餘額』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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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輩溫馨提醒:恭喜你,一步步都做對了!

同學,你真的表現得很棒呢!這題關於《土地稅法》第 35 條的重購退稅,常常是許多同學會卡關的地方,但你卻能穩定地算出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補償取得成本」的意義和「兩年」時效的掌握,已經非常穩固了,很值得肯定喔!

📖 觀念引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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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
💡 新購土地現值扣除原出售土地淨餘額,有餘額時可退還已納稅額。

🔗 重購退稅判斷流程

  1. 1 時效審核 — 出售與重購之移轉登記日需在 2 年內
  2. 2 計算基準 — 找出原出售現值扣除稅額後的「餘額」
  3. 3 餘額比較 — 新購現值超過餘額的部分即為可退稅額
  4. 4 限額核發 — 計算結果若超過原繳稅額,僅退還原繳稅額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土地稅法第 37 條有關追繳退稅之規定
🧠 記憶技巧:新購扣掉(舊售減稅),兩年內重購,五年內列管。
⚠️ 常見陷阱:直接以新舊地價差額計算,忘記先將原出售地價扣除已繳稅額作為比較基準。
土地稅法第 35 條 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 五年列管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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