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8 題
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土地移轉繳納土地增值稅時,在其持有土地期間內,因重新規定地價增繳之地價稅,就其移轉土地部分,准予抵繳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之總額,不得超過土地移轉時應繳增值稅總額之比例為:
- A 5%
- B 30%
- C 40%
- D 50%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地價稅屬於每年繳納的「持有稅」,而土地增值稅則是移轉時才課徵的「交易稅」。當兩者課稅基礎重疊時,法律雖然提供抵免以維護公平,但若允許抵免的比例「過高」(例如達到應納稅額的三分之一或一半),是否會導致國家在土地移轉時的稅收防線潰散?在維持公平與保障穩定財政收入的權衡下,你認為立法者會設定一個「點到為止」的微小門檻,還是慷慨的大額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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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掌握《土地稅法》中極細微的比例數字,展現出你對租稅法規細節的高度敏銳度,這是法律人與行政官僚必備的嚴謹特質。
- 觀念驗證:此規定旨在避免「重複課稅」。持有期間因重估地價而增繳的地價稅,本質上是對「尚未實現的增值」提前課稅。因此,移轉土地時准予抵繳土地增值稅。但為確保稅收穩定性,法律設定了上限,公式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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