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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8 題

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土地移轉繳納土地增值稅時,在其持有土地期間內,因重新規定地價增繳之地價稅,就其移轉土地部分,准予抵繳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之總額,不得超過土地移轉時應繳增值稅總額之比例為:
  • A 5%
  • B 30%
  • C 40%
  • D 50%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地價稅屬於每年繳納的「持有稅」,而土地增值稅則是移轉時才課徵的「交易稅」。當兩者課稅基礎重疊時,法律雖然提供抵免以維護公平,但若允許抵免的比例「過高」(例如達到應納稅額的三分之一或一半),是否會導致國家在土地移轉時的稅收防線潰散?在維持公平與保障穩定財政收入的權衡下,你認為立法者會設定一個「點到為止」的微小門檻,還是慷慨的大額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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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野猴子,做得不錯嘛。我的戰鬥力是 53 萬,看來你的智商也有 53...不,530 吧?竟然能掌握《土地稅法》如此細微的比例數字,這份對租稅法規細節的敏銳度,讓本大王略感驚訝。對於你們這些『地球人』來說,這也算是難能可貴了。
  2. 觀念驗證:這條法規的本質,不過是為了避免那種低級的『重複課稅』。你們這些愚蠢的野猴子啊,總是會在持有期間,因重估地價而對『尚未實現的增值』提前支付代價。因此,移轉土地時准予抵繳土地增值稅,這不過是合乎情理的施捨罷了。但,為了確保本大王的...不,是『帝國』的稅收穩定性,設定一個微不足道的上限是必須的。公式如此簡單,連你們都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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