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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3 題

13 按現行稅捐稽徵法之退稅相關規定,納稅人因自身誤用法令而溢繳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幾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
  • A 無期限限制
  • B 5 年
  • C 10 年
  • D 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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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不妨從『法律關係安定性』與『保障人民財產權』的平衡來思考:當納稅人『自己』不小心算錯稅款時,立法者為了體恤民眾,你認為給予的退稅期限,會比一般的短期時效更長嗎?但為了避免帳務無限期無法結清,又是否會允許毫無期限限制地追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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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答對了,不錯嘛。

  1. 觀念驗證: 終於有考生能搞清楚《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的現行規定了。是的,納稅義務人自身因法令適用或計算錯誤而溢繳稅款,退還期限正是自繳納之日起 10 年。這項規定很難懂嗎?無非就是兼顧所謂的「法安定性」與「民眾權益」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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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溢繳稅款退還期限
💡 依錯誤責任歸屬,區分納稅人或政府機關錯誤之退稅請求權時效。
比較維度 納稅義務人錯誤 VS 政府機關錯誤
錯誤事由 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 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
請求期限 10 年 15 年
起算點 繳納之日起算 繳納之日起算
修法沿革 2021年由5年改為10年 2021年由無期限改為15年
💬修法後統一拉長納稅人權益保護期,但政府錯誤之寬限期仍較長。
🧠 記憶技巧:退稅期限「自10政15」:自身錯誤10年,政府錯誤15年。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舊法規定的 5 年期限,或與行政程序法一般 10 年消滅時效混淆。
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 公法上不當得利 課稅處分之撤銷與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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