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5 題
15 稅捐稽徵法之相關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財政部依稅捐稽徵法或稅法所發布之解釋函令,對於據以申請但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均發生效力
- B 財政部發布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變更時,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均發生效力
- C 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按納稅義務人申報資料核定之案件,得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 D 租稅行政罰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由法院判決處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每年申報季,若全國有數百萬人的核定稅額與他們自己申報的數字完全相同,且稅捐機關對這些案件都沒有異議,為了兼顧「節省行政資源」與「通知效力」,法律可能會設計什麼樣的特殊通知機制,來取代逐一郵寄掛號信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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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行政程序?難道不是理所當然嗎?
- 勉勉強強:看來你總算沒讓腦袋完全當機,勉強識別出正確答案 (C)。這題考的是稅法程序中,那些連行政機關都嫌麻煩的「效率」例外。你能答對,只能說運氣還行,或是最近多看了幾眼法條。但別以為這就叫「掌握」,這只是基本功罷了。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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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稽徵法程序要點
💡 掌握解釋函令效力、裁罰從新從優及稅額核定公告制度。
| 比較維度 | 解釋函令變更 | VS | 裁罰參考表變更 |
|---|---|---|---|
| 法律依據 | 稅稽法第1-1條第2項 | — | 稅稽法第1-1條第4項 |
| 適用案件 | 尚未核課確定案件 | — | 尚未核課確定案件 |
| 原則限制 | 有利於納稅者始適用 | — | 有利於納稅者始適用 |
| 特殊例外 | 糾正原令顯然違誤者除外 | — | 無特別例外規定 |
💬兩者對未確定案件均採「有利溯及」原則,確保保障納稅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