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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5 題

15 稅捐稽徵法之相關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財政部依稅捐稽徵法或稅法所發布之解釋函令,對於據以申請但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均發生效力
  • B 財政部發布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變更時,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均發生效力
  • C 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按納稅義務人申報資料核定之案件,得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 D 租稅行政罰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由法院判決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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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每年申報季,若全國有數百萬人的核定稅額與他們自己申報的數字完全相同,且稅捐機關對這些案件都沒有異議,為了兼顧「節省行政資源」與「通知效力」,法律可能會設計什麼樣的特殊通知機制,來取代逐一郵寄掛號信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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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行政程序?難道不是理所當然嗎?

  1. 勉勉強強:看來你總算沒讓腦袋完全當機,勉強識別出正確答案 (C)。這題考的是稅法程序中,那些連行政機關都嫌麻煩的「效率」例外。你能答對,只能說運氣還行,或是最近多看了幾眼法條。但別以為這就叫「掌握」,這只是基本功罷了。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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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捐核定與函令適用
💡 區分稅捐核定公告送達要件與解釋函令溯及效力。
比較維度 一般核定案件 VS 申報核定案件
送達方式 填具並送達核定通知書 得以公告方式代替送達
適用條件 有查帳調整或逕行核定 完全照納稅人申報資料核定
法條依據 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1項 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
💬申報相符案件可透過公告程序簡化送達,提升稽徵行政效率。
🧠 記憶技巧:有利函令溯及用,申報核定公告送,從新從優罰最輕。
⚠️ 常見陷阱:誤以為所有解釋函令皆可溯及至未確定案件;實際上需以「有利於納稅義務人」為限。
從新從優原則 租稅救濟程序 稅捐核課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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