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普通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5 題

15 稅捐稽徵法之相關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財政部依稅捐稽徵法或稅法所發布之解釋函令,對於據以申請但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均發生效力
  • B 財政部發布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變更時,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均發生效力
  • C 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按納稅義務人申報資料核定之案件,得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 D 租稅行政罰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由法院判決處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每年申報季,若全國有數百萬人的核定稅額與他們自己申報的數字完全相同,且稅捐機關對這些案件都沒有異議,為了兼顧「節省行政資源」與「通知效力」,法律可能會設計什麼樣的特殊通知機制,來取代逐一郵寄掛號信函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行政程序?難道不是理所當然嗎?

  1. 勉勉強強:看來你總算沒讓腦袋完全當機,勉強識別出正確答案 (C)。這題考的是稅法程序中,那些連行政機關都嫌麻煩的「效率」例外。你能答對,只能說運氣還行,或是最近多看了幾眼法條。但別以為這就叫「掌握」,這只是基本功罷了。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稅務稽徵法程序要點
💡 掌握解釋函令效力、裁罰從新從優及稅額核定公告制度。
比較維度 解釋函令變更 VS 裁罰參考表變更
法律依據 稅稽法第1-1條第2項 稅稽法第1-1條第4項
適用案件 尚未核課確定案件 尚未核課確定案件
原則限制 有利於納稅者始適用 有利於納稅者始適用
特殊例外 糾正原令顯然違誤者除外 無特別例外規定
💬兩者對未確定案件均採「有利溯及」原則,確保保障納稅人權益。
🧠 記憶技巧:解釋溯及看有利,裁罰從新必從優,申報公告最便民。
⚠️ 常見陷阱:易誤認「解釋函令」一律溯及(需有利);或誤認「行政罰」須經法院判決(實為行政裁罰)。
稅捐稽徵法第1-1條 從新從優原則 送達制度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稅捐稽徵程序、救濟、保全與租稅規避
查看更多「[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