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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23 題

根據稅捐稽徵法之規定,財政部或經其指定之稅捐稽徵機關,對重大欠稅案件或重大逃漏稅捐案件經確定後,得公告其欠稅人或逃漏稅捐人姓名或名稱與內容;此處所謂之確定,並不包括下列何種情形:
  • A 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未依法申請復查者
  • B 經訴願決定,不論納稅義務人是否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者
  • C 經行政訴訟判決,納稅義務人未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請求解釋者
  • D 經行政訴訟判決,納稅義務人並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請求解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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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一個擁有多層級救濟制度(如:行政機關內部審查、外部司法審查)的法律體系中,如果一個當事人對於目前的決定不服,且『法律上仍賦予他向更高層級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與期限』,那麼在此期限屆滿前,或是在更高層級法院做出裁決前,我們在法律上能稱這個案件已經『塵埃落定、不可再改』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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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看來你還沒把基本功忘光

  1. 嗯,不錯嘛:總算答對了一題考驗形式確定力基本概念的題目。看來你還記得行政處分什麼時候才算是「蓋棺論定」,沒全還給老師。這點判斷力,勉強算是有點法律素養吧。
  2. 觀念釐清:所謂的「確定」,就是把所有普通行政救濟的大門都關死了,你再也別想對那個處分囉哩八嗦。選項 (B) 錯在哪?喔,原來是納稅義務人「提起行政訴訟」啊。你難道會以為,案子進了法院,在司法審查程序裡還沒「定讞」,就算是「確定」了?這邏輯,嗯,真令人「驚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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