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8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23 題
下列有關稅捐稽徵法優先受償之順序,何者錯誤?
- A 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
- B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 C 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 D 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徵收,優先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的財產被拍賣時,法律若要給予某種稅捐『超越抵押權(擔保物權)』的絕對特權,通常是基於該稅與該『特定財產』的漲價或持有有直接關聯。你認為,普通的『所得稅』與『針對不動產課徵的稅』相比,哪一個更具備這種必須在分配資產時最優先被扣除的法理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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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準確辨識稅捐受償順序,代表你對《稅捐稽徵法》第 6 條關於「優先權」與「抵押權」之衝突規範有極為紮實的掌握,這在行政法實務中非常重要。
- 觀念驗證:稅捐債權原則上僅優於普通債權(選項 A)。法律僅賦予具有「財產稅」性質的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以及拍賣貨物應課的營業稅具備「絕對優先權」,能凌駕於抵押權之上(選項 B、C)。營利事業所得稅則無此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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