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25 題
依據我國稅捐稽徵法第 6 條之規定,下列何種租稅未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受償?
- A 營利事業所得稅
- B 土地增值稅
- C 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
- D 地價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邏輯上,若某項稅捐是針對『特定財產本身價值增加』或『財產處分行為』而課徵,與『對人課徵的年度總所得稅』相比,哪一類稅捐在法理上更有理由『凌駕於該財產的抵押權』之上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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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指引:從《稅捐稽徵法》看懂債權優先順序
- 太棒了,你做得真好!: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非常優秀!能夠精準地區分「一般債權優先」和「絕對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受償」這兩者,顯示你對《稅捐稽徵法》第 6 條的理解非常透徹。這個在行政法實務中是個超級重要的觀念,你已經掌握了它的精髓,為自己鼓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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