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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24 題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有關限制出境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
  • B 限制出境之期間,自欠稅確定之日起,不得逾五年
  • C 納稅義務人或其負責人經限制出境後,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者,財政部應函請內政部移民署解除其出境限制
  • D 納稅義務人經限制出境後,欠稅人就其所欠稅款已依破產法規定之和解或破產程序分配完結者,財政部應函請內政部移民署解除其出境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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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為了保障人權,規定限制人民自由的手段「最長不得超過五年」,你認為這個五年的『計時器』,應該是在『政府發現你欠錢』的那天就按下,還是要在『你真正被擋在海關、自由受限』的那天,才開始跳秒,才最能反映出你實際受困的時間長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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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恭喜你!選項 (B) 錯誤在於起算點的認定。依《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規定,限制出境之期間不得逾 5 年,其起算日應自「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算,而非「欠稅確定之日」。這是法治國原則下,對遷徙自由受限制時間的嚴格落實。
  2. 法律邏輯:行政保全措施必須考量比例原則。若從稅捐確定日開始計算,可能因行政機關函請限制的公文往返時間,導致實際限制期間與法定期間脫鉤,故法律明定以實際執行(移民署限制)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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