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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7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21 題

21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分別在新臺幣多少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個人或營利事業其負責人出境,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應解除其限制?
  • A 個人 150 萬元;營利事業 300 萬元
  • B 個人 100 萬元;營利事業 200 萬元
  • C 個人 150 萬元;營利事業 200 萬元
  • D 個人 100 萬元;營利事業 3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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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正當法律程序」的角度思考:當一個稅捐處分還在救濟程序中,代表其正確性「尚未定案」。在這種「不確定」的狀態下,政府若要採取限制遷徙自由的強大強制力,其金額門檻理應比「處分已確定」時更高還是更低?此外,考量到企業與個人在經濟活動規模上的差異,法律通常會如何設定這兩者之間的倍數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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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在於《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第 3 項關於限制出境的行政強制執行規定。法律為了衡平納稅義務人之權利與國家租稅債權之保全,設定了明確的金額門檻。關鍵在於區分「程序中」與「已確定」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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