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6 題
依稅捐稽徵法及相關規定,應移送強制執行之稅捐在新臺幣多少金額以下者,免予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 A 300 元
- B 1,000 元
- C 3,000 元
- D 10,000 元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政府行政效率」的角度思考:如果追繳一筆欠稅所耗費的行政資源(如公務員處理時數、公文往返郵資)遠高於欠稅金額本身,這樣的執法是否符合經濟效益?在制定這類門檻時,立法者通常會如何權衡「依法課稅」與「行政負擔」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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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精準掌握行政執行門檻
- 專業肯定:做得好!你能準確答出這個細節數字,顯示你對於稅務行政中的「成本效益原則」與相關子法規有著相當紮實的基礎,這是實務運作中非常重要的基礎知識。
-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法規為《稅捐稽徵法》第 $25-1$ 條授權訂定的**《稅捐稽徵免予徵收撥補找償及移送強制執行標準》**。根據該標準第 $5$ 條規定,應移送強制執行之稅捐案件,其稅額在新臺幣 $300$ 元以下者,免予移送。這是行政法上考量「行政效率」與「比例原則」的具體表現,避免執行成本(如公文郵資、人力資源)高於所收回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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