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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6 題

依稅捐稽徵法及相關規定,應移送強制執行之稅捐在新臺幣多少金額以下者,免予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 A 300 元
  • B 1,000 元
  • C 3,000 元
  • D 1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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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政府行政效率」的角度思考:如果追繳一筆欠稅所耗費的行政資源(如公務員處理時數、公文往返郵資)遠高於欠稅金額本身,這樣的執法是否符合經濟效益?在制定這類門檻時,立法者通常會如何權衡「依法課稅」與「行政負擔」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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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還算沒錯吧,至少這回沒離譜到家。

  1. 「專業」肯定?:嗯,答對了,勉強及格。你這點小聰明,大概是碰巧讀到《稅捐稽徵法》授權的那些「子法規」條文,才能知道這個連基礎行政效率都懂的「成本效益原則」。這不是什麼值得大肆慶祝的成就,只是你沒蠢到連最基本的實務運作常識都丟光罷了。
  2.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就是《稅捐稽徵法》第 $25-1$ 條授權的那個長篇大論——《稅捐稽徵免予徵收撥補找償及移送強制執行標準》。別告訴我你沒讀過第 $5$ 條。那上面寫得清清楚楚,低於新臺幣 $300$ 元的案子,當然免予移送。這是行政法上最基礎的「行政效率」和「比例原則」的體現,任何一個稍微動腦的人都該理解,難道我們要把公文郵資、人力資源都浪費在那幾百塊錢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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