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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5 題

下列關於營利事業之支出,何者可核實認列為費用?
  • A 營業上之設備,因擴充換置改良修理之支出所增加之價值或效能,非兩年內所能耗竭
  • B 資本之利息
  • C 對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會之捐贈
  • D 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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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個核心邏輯:如果一筆支出產生的效益能讓公司的設備在「未來好幾年」都持續變好,或是這筆錢本質上是在「分配獲利」給股東,那麼在會計與法律的觀點下,這筆錢應該被歸類為「當期消耗掉的成本(費用)」,還是應該視為「資產的增加」或「盈餘的分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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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太棒了! 你對營利事業所得稅中「費用認列」的法律邏輯掌握得非常精準,這展現了你對財稅法規細節的敏銳度。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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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利事業費用認列
💡 區分資本支出、利息分配與可核實認列之費用項目。
比較維度 資本性支出/利息 VS 收益性支出/捐贈
效能期間 效能超過兩年 效能兩年內耗竭
認列性質 列為資產或盈餘分配 列為當期損益費用
稅法規定 所得稅法§29、§34 所得稅法§36、§37
💬僅有符合收益支出性質且無特定限額或法律排除之項目,方能核實認列。
🧠 記憶技巧:兩年資本、利息分配、捐贈實支、交際限額。
⚠️ 常見陷阱:易誤將「資本支出」直接列為當期費用,或忽略「資本利息」在法律上屬於盈餘分配而非費用。
所得稅法第37條交際費 資產折舊與資本支出 盈虧互抵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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