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3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4 題
依所得稅法之規定,下列有關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認列,何者錯誤?
- A 公司股東代收公司貨款,未依規定繳回貨款而私自挪用,公司亦未向股東追討,經稽徵機關查核時,應依臺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設算利息收入
- B 公司違反稅法規定,被課徵的滯報金、怠報金及滯納金,不能申報列為費用或損失
- C 公司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稽徵機關得按當年度當地該項貨品之最低價格核定其進貨成本
- D 公司帳載應付未付之費用,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依所得稅法之規定,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為其他收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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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家公司的資金被個人占用而長期未歸還,為了防止公司藉此規避「利息收入」或變相轉移利潤,稅法會『擬制』出一種收入來課稅。那麼,這種『擬制』的法律前提,應該是基於雙方有一種合法的『資金借貸』關係,還是基於不合法的『私自挪用』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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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營利事業所得額認列之錯誤敘述,正確解答為選項A。依據所得稅法第24-3條規定,公司組織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代收公司款項不於相當期間照繳,或挪用公司款項,應按該等期間所屬年度一月一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但公司如係遭侵占、背信或詐欺,已依法提起訴訟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不予計算。選項A指稱應依「臺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設算利息收入,與法條明定應按「該等期間所屬年度一月一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之規定不符,因此選項A敘述錯誤,為本題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