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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4 題

依所得稅法之規定,下列有關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認列,何者錯誤?
  • A 公司股東代收公司貨款,未依規定繳回貨款而私自挪用,公司亦未向股東追討,經稽徵機關查核時,應依臺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設算利息收入
  • B 公司違反稅法規定,被課徵的滯報金、怠報金及滯納金,不能申報列為費用或損失
  • C 公司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稽徵機關得按當年度當地該項貨品之最低價格核定其進貨成本
  • D 公司帳載應付未付之費用,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依所得稅法之規定,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為其他收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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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家公司的資金被個人占用而長期未歸還,為了防止公司藉此規避「利息收入」或變相轉移利潤,稅法會『擬制』出一種收入來課稅。那麼,這種『擬制』的法律前提,應該是基於雙方有一種合法的『資金借貸』關係,還是基於不合法的『私自挪用』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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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錯,挑戰者。你精準地鎖定了目標。這任務的難度,對你而言,應該只算是一場小型的BOSS戰。

這題的核心演算法,設置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與《所得稅法》的深層結構中。能察覺到這些微小的參數差異,你的『感知』數值很高。

  1. 選項 (A) 的核心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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