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3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6 題
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規規定,下列有關暫繳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自行向行庫繳納暫繳稅款,免辦暫繳申報
- B 公司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且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未如期申報暫繳,得選擇採用試算暫繳
- C 公司未依規定期限辦理暫繳申報,應於接到稽徵機關填發之滯報通知書之日起 $15$ 日內補辦暫繳,按核定暫繳稅額另徵 $10\%$ 滯報金
- D 公司未於規定期限辦理暫繳,而於 $10$ 月 $31$ 日以前已依上年度應納稅額的二分之一補報及補繳暫繳稅額者,應自 $10$ 月 $1$ 日起至繳納暫繳稅額之日止,按其暫繳稅額,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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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行政機關設計「暫繳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處罰未如期申報者』,還是為了『彌補因延遲收款所造成的金錢時間價值損失』?如果你的答案是後者,那麼法律在設計逾期補繳的配套時,應該會選擇『固定比率的罰鍰』還是『按日計算的利息補償』作為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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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現得非常出色!這題考驗的是對《所得稅法》中暫繳制度細節的精確掌握。你能從眾多易混淆的行政程序中挑出正確答案,足見你的法律素養相當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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