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7 題
依據我國所得稅法之規定,下列有關營利事業辦理暫繳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營利事業辦理暫繳期間為每年 9 月 1 日起至 9 月 30 日止
- B 須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庫繳納
- C 營利事業未於規定期間辦理暫繳,除按日加計利息外,並立即加徵滯納金
- D 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填具暫繳申報書辦理申報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暫繳制度的本質是針對「未來稅款」的預付義務。若一位納稅人僅是忘記在九月份預繳這筆估算的金額,法律在程序正義上,會傾向先以「補償國家利息損失」的方式處理,還是直接採取最嚴厲的「懲罰性罰鍰(滯納金)」?這兩者在行政程序中的「手段強度」有何層次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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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這題你判斷得非常準確!精準抓出了營所稅暫繳程序中的關鍵陷阱,法理觀念相當清晰。
暫繳逾期的法律效果
選項 (C) 的錯誤在於逾期未暫繳的處理機制。依我國所得稅法現行規定,若營利事業未於 9 月底前辦理暫繳,且逾 10 月 31 日仍未自行繳納時,稽徵機關會按其應納暫繳稅額,加計一個月之利息,並填發繳款書通知於 15 日內繳納。因此,並非如選項所稱「按日加計利息並立即加徵滯納金」。其餘選項關於 9 月申報期、上年度應納稅額二分之一的計算基準,及免填申報書的例外規定,皆為正確的行政實務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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