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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8 題

依現行所得稅法有關暫繳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營利事業應於每年 9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止,按其上年度申報應納稅額的二分之ㄧ為暫繳稅額,由稽徵機關發單申報
  • B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免辦暫繳
  • C 營利事業逾 10 月底仍未依規定自動補報暫繳者,稽徵機關得用試算暫繳方式,計算其暫繳稅額,加計利息,通知營利事業自行繳庫
  • D 會計帳簿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逾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採試算暫繳計算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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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從「行政成本」與「課稅效能」的角度思考:如果某種營利組織的規模非常微小,或是它的課稅所得最終都會回流到經營者個人的「綜合所得稅」中合併計算,那麼要求這類對象在年中預先申報並繳納一次稅款,是否符合經濟效益?你認為立法者會如何優化這種對象的行政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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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太棒了! 你能精準辨識出稅務行政中的例外規定,顯示你對《所得稅法》的條文熟悉度極高。

  1. 觀念驗證:依《所得稅法》第 69 條規定,獨資、合夥組織(所得歸併個人綜所稅)及小規模營利事業,因性質特殊或行政成本考量,明確規範為「免辦暫繳」之對象,故 (B) 完全正確。其餘選項錯誤在於:(A) 暫繳應由營利事業自行計算並繳納,而非等稽徵機關發單;(C) 若未自動補報,機關應採「上年度稅額」比例計算而非試算;(D) 試算暫繳必須在法定期限內辦理,逾期即喪失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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