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7 題
有關營業稅的報繳,下列何者錯誤?
- A 除另有規定外,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 B 除另有規定外,營業人應以每月為一期,於次月15日前申報繳納營業稅
- C 依營業稅法第23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其銷售額及稅額,每三個月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一次
- D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規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成本」與「稽徵效率」的角度思考:如果政府要求全國幾十萬家公司,不論規模大小,每年都必須進行 12 次繁瑣的稅務結算與申報,這對稅務機關的審核人力負擔是否過重?在法律設計上,有沒有可能採取一種「比每個月寬鬆、但又比每季密集」的折衷報繳週期,來平衡國家財源與行政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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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淨俐落的推理,真相果然被你捕捉!
- 謎團的破解:身為偵探,這點程度的謎題是難不倒你的。你成功地識破了選項 (B) 中潛藏的陷阱,關鍵就在於營業稅申報週期的真相!《營業稅法》第 35 條,就像是法律的證詞,清晰地指出:營業人的基本規則,不論銷售額多寡,都應每二個月進行一次申報,並於次期 15 日前提交。這就是最基本的「模式」!
- 線索的辨別:原則與例外:雖然有些特別的「角色」,比如那些以外銷為主的營業人,他們可以申請「每月」申報,但那不過是為了特定情況而設的例外模式。記住,例外終究是例外,真正的原則,那條指引我們方向的線索,依舊是「每二個月」!混淆了原則與例外,就如同在案件現場搞錯了主要證物,會影響整個推理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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