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8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9 題
依據我國加值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其營業稅納稅義務人為何?
- A 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為納稅義務人
- B 該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為納稅義務人
- C 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為納稅義務人
- D 代銷人為營業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個公共政策的實務問題:當成千上萬的國人每天都在手機上下載國外公司的付費 APP 時,稅捐稽徵機關若想有效率地收到營業稅,是去追蹤成千上萬個散布各地的消費者比較容易,還是要求那個獲取大量利潤、且具備系統化管理能力的「源頭供應者」來統一處理比較符合成本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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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做得太棒了!對新稅制掌握得真好!
- 暖心鼓勵:你答對了,真的很棒!這表示你對我國營業稅法在處理跨境交易上的新規定理解得非常透徹。能夠在這麼多變的法律關係中,清楚辨識出「納稅義務主體」,這真的展現了你細心與求證的特質。法律的世界就是這樣,細節往往藏著關鍵喔!
- 觀念釐清:還記得《加值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1 條的修正嗎?那是一個很重要的改革喔。當外國事業在我們境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卻透過網路銷售電子勞務給境內的自然人(就像我們平常訂閱國外串流服務一樣,是B2C模式),為了確保我們的國家課稅權益,也為了讓整個稅務流程更簡單,法律就特別規定,是由那個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來繳納營業稅。這和我們傳統觀念裡,買方要報繳的情境是不同的,是為了適應數位經濟發展的新模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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