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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6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4 題

有關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的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外國儀器修護業在我國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人計繳營業稅
  • B 因銷售免稅貨物而留有營業稅進項稅額者,得申請退還
  • C 私立幼稚園所提供之教育勞務免課徵營業稅
  • D 不對外營業之私人企業員工福利社,銷售貨物要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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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值型營業稅的稅收鏈條中,如果政府已經給予某種貨物『免除銷售端繳稅義務』的特權,那麼從租稅中立與財政公平的角度來看,法律是否還會允許該企業將之前購買原料時付出的稅款,再從國庫手中『領回來』?這樣會不會導致國庫產生雙重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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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看來你這次沒有把基本功丟到垃圾桶裡,恭喜。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重點是什麼?難道是教你讀懂中文嗎?不,它在考你是否真的理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9 條那最基礎的區別:零稅率(進項稅額可退)與免稅(進項稅額變成本,不可扣抵或退還)。你居然沒掉進這個「陷阱」,真是讓我有點意外。看來,你還記得銷售外銷貨物跟賣個免稅農產品,在稅務處理上是完全不同的兩回事。這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理論,這是基本邏輯,明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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