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24 題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稅稅率為零之貨物或勞務,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供其製造、加工後出口之貨物或勞務
- B 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之貨物
- C 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之貨物
- D 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存入自由港區事業或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之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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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零稅率的立法目的是為了鼓勵出口競爭力,讓貨物以「不含稅」的價格走出國門。若一項交易的貨物實質上「進入了國內一般的課稅市場」進行後續處理,而非維持在保稅監管體系或直接離境,政府基於租稅公平原則,應該對這筆交易視為「國內買賣」還是「國際外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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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勉強及格:不錯,至少你沒在這種基本題上栽跟頭。本題考的是行政法規中,「外銷產銷鏈」下課稅區與保稅區間交易行為的法律位階差異。這點常識,能精準判斷,還算堪用。
- 觀念驗證:營業稅的「目的地原則」是行政程序法的基本,零稅率($0%$)只用於實質外銷或其視同狀態。選項 (A) 的問題出在哪?很簡單,貨物銷售給了「課稅區」內的營業人,那表示它已經在國內市場流通了,就該乖乖按照一般稅率($5%$)繳稅。別老想著它「最終會出口」就該零稅率,那都是後話,屬於出口退稅的行政程序,跟此刻的銷售環節完全是兩碼事。這點判斷不清,行政程序就會亂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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