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8 題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下列何者不視為銷售貨物?
- A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而其進項稅額並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
- B 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 C 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將貨物抵償債務人
- D 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租稅公平』的角度思考:如果一個組織在買進商品時已經乖乖付了稅款,且『沒有』要求政府退還這筆稅金(進項扣抵),那麼當他決定把這個東西免費送給別人的時候,政府還有理由說他『漏稅』而必須再收一次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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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得非常好!你精準判斷出選項 (A) 的特殊性,完全掌握了營業稅法中「視為銷售」的核心法理。
視為銷售與進項扣抵之法理
依《營業稅法》第 3 條第 3 項規定,營業人代購、代銷或解散時將貨物抵償債務(選項 B、C、D),皆依法視為銷售。需特別留意的是,該項第 1 款雖明定營業人「無償移轉貨物」視為銷售,且該款本身並無但書規定;但在稅法實務上,若為非營利組織,且取得貨物時未申報扣抵進項稅額,基於避免重複課稅與實質課稅原則,其無償移轉他人時,則例外不視為銷售貨物,這正是選項 (A) 的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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