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3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2 題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下列有關課稅範圍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公司解散,將庫存貨物分配給股東,視為銷售貨物,須開立統一發票繳納營業稅
- B 會計師事務所提供審計簽證服務收取之公費收入,非屬我國營業稅之課稅範圍,不用繳納營業稅
- C 乙公司名下一艘遠洋漁船,今年 1 月出海至北太平洋海域進行捕撈作業。8 月份停靠紐西蘭當地港口時,將其所捕獲之漁獲於當地拍賣,拍賣收入應課徵我國營業稅
- D 外國 A 公司在我國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給某國立大學研究使用之教材,外國 A 公司和某國立大學,都不須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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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國家的稅捐稽徵機關想要對一筆「貨物買賣」課稅時,除了看買賣雙方的國籍外,最能體現該筆交易「與這片土地有關連性」的物理證據,通常會是看這件貨物在交易發生的那一刻,實體究竟位於哪一個國家的邊界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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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敘述錯誤的選項,正確答案為選項 C。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係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一、銷售貨物之交付須移運者,其起運地在中華民國境內。二、銷售貨物之交付無須移運者,其所在地在中華民國境內。」在選項 C 中,乙公司的遠洋漁船於北太平洋海域進行捕撈,並直接將捕獲之漁獲於紐西蘭當地港口拍賣,該批漁獲之起運地或所在地均不在中華民國境內。因此,該拍賣行為不符合前述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的要件,非屬我國營業稅的課稅範圍,不應課徵我國營業稅,故選項 C 稱拍賣收入應課徵營業稅的敘述為錯誤。
營業稅課稅範圍與對象
💡 區分境內銷售、視為銷售與執行業務免稅之邊界。
| 比較維度 | 課徵營業稅範疇 | VS | 非屬課稅範圍 |
|---|---|---|---|
| 勞務提供者 | 一般營利事業 | — | 律師、會計師、受僱人 |
| 交易所在地 | 起運點或交付點在境內 | — | 起運點及交付點均在境外 |
| 特殊處分行為 | 解散分配或贈與他人 | — | 單純產權移轉非銷售 |
💬營業稅採屬地主義,並排除受僱勞務與具專業性之執行業務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