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 題
1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個人買家向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境外網站購買線上遊戲軟體,屬於購買勞務,應課徵營業稅,由境內買家依規定申報繳納
- B 美國 A 大學的學術研究中心透過網際網路銷售一套電子圖書資料庫給我國某大學供教學使用,並且每年收取資料庫使用費用,屬於銷售勞務,由我國某大學負責申報繳納
- C 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營業代理人者,其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應由勞務買受人申報繳納營業稅
- D 乙公司為加值型營業人,購買國外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進口營業稅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個核心問題:在加值型營業稅(VAT)的邏輯下,如果一個企業支付的「進項稅額」最終可以完全用來扣抵「銷項稅額」,那麼對這筆交易預先課稅,對政府的實質稅收會有增加嗎?如果結果是『零』,法律為了減輕政府與企業的行政負擔,可能會採取什麼樣的簡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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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掌握了這個重要的概念
- 觀念驗證: 你完全抓住了這題的精髓,它考驗的是「進口勞務的反向納稅義務」這個重要觀念喔!想像一下,當我們從國外買勞務時,原則上依據《營業稅法》第 36 條第 1 項,買的人是要自己去報繳營業稅的。不過,這裡有個非常貼心的設計:如果買受人是依第 4 章第 1 節計算稅額的加值型營業人,而且這項勞務是專門用來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的,那就可以「免予繳納」喔!為什麼呢?其實是為了讓整個行政程序更有效率。因為即使你先繳了,這筆稅額之後也能全額扣抵,所以法規就幫我們省去了「先徵後扣」的麻煩,讓稽徵程序更順暢,也更能符合租稅中立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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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國外勞務課稅規定
💡 依買受人身分及勞務用途,判定進口勞務營業稅之報繳義務。
| 比較維度 | 加值型營業人(第四章第一節) | VS | 非加值型/個人/免稅營業人 |
|---|---|---|---|
| 報繳義務人 | 買受人(符合條件免繳) | — | 買受人(個人由電商繳) |
| 申報期限 | 併入當期營業稅申報 | — | 給付報酬後 15 日內 |
| 免納條件 | 專供經營應稅勞務者 | — | 無(即便供教育使用亦同) |
💬一般加值型營業人專供應稅勞務使用時,為簡化稅程序可免予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