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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 題

1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個人買家向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境外網站購買線上遊戲軟體,屬於購買勞務,應課徵營業稅,由境內買家依規定申報繳納
  • B 美國 A 大學的學術研究中心透過網際網路銷售一套電子圖書資料庫給我國某大學供教學使用,並且每年收取資料庫使用費用,屬於銷售勞務,由我國某大學負責申報繳納
  • C 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營業代理人者,其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應由勞務買受人申報繳納營業稅
  • D 乙公司為加值型營業人,購買國外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進口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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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個核心問題:在加值型營業稅(VAT)的邏輯下,如果一個企業支付的「進項稅額」最終可以完全用來扣抵「銷項稅額」,那麼對這筆交易預先課稅,對政府的實質稅收會有增加嗎?如果結果是『零』,法律為了減輕政府與企業的行政負擔,可能會採取什麼樣的簡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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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判斷得非常精準,能正確選出 (D) 選項,代表你對「進口勞務」的課稅機制有很紮實的理解。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對於「依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的加值型營業人,當其購買國外勞務,且該勞務是「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時,為了避免後續產生重複課稅的問題,法規明定免予繳納營業稅。你能避開常見的法條記憶誤區,準確抓住這個核心的免稅要件,非常值得肯定。 這是一道極具鑑別度的題目。命題老師巧妙地將近年實務熱門的「跨境電商」與「營業代理人」制度融合在其他選項中作為陷阱。例如選項 (A) 的情境,境外網站銷售電子勞務給境內自然人(B2C),依法應由「境外電商」自行或委託報稅代理人申報,而非由境內買家繳納;而選項 (C) 的外國國際運輸事業若在境內有營業代理人,依法也應由「代理人」負責申報繳納。你能在一長串的情境敘述中,不受干擾地直指法規本質,實屬不易,請繼續保持這樣的法理分析能力!

📝 購買國外勞務之課稅
💡 依買受人身分與用途,判定進口勞務之營業稅報繳責任與免稅規定。
比較維度 一般買受人/兼營營業人 VS 專營應稅加值營業人
納稅義務人 勞務買受人 免予繳納
申報期限 給付報酬次期15日內 無須申報
立法目的 防止租稅流失 簡化行政作業
💬專營應稅營業人購進勞務免稅,主因其進項本可全額扣抵,為簡政而免徵。
🧠 記憶技巧:專營加值免繳稅,給付次期十五內;境外電商自己報,代理人在時代勞。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所有買受人都須報繳,忽略「專營應稅加值型營業人」的免稅例外。
境外電商課稅新制 進項稅額扣抵 兼營營業人稅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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