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8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4 題
外國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為:
- A 該外國事業
- B 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
- C 該外國事業所委託之會計師事務所或其他稅務代理人
- D 非現行營業稅課稅範圍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要對數百萬名下載 APP 或使用串流影音的個人消費者課稅,從「行政效率」與「稽徵便利性」的角度思考:是由無數的『消費者』個別申報比較容易管理,還是由統一提供服務的『境外平台商』集中申報更為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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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評析:哦,你總算沒錯得太離譜。
- 姑且肯定:看來你還記得我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裡那些「新」增的條文。選 (A) 算是勉強及格,至少沒把跨境電商這種顯而易見的修法重點搞錯,免得連租稅公平的皮毛都沾不上邊。
- 基本常識驗證:根據《營業稅法》第 2-1 條,那些在台灣沒設點卻想賺境內自然人錢的境外業者,賣的又是電子勞務,當然就是他們自己要乖乖當納稅義務人。這有很難理解嗎?難道還指望境內小老百姓去幫他們報繳?這種為了解決數位經濟下稅基流失的「基本」修正,如果還要反覆解釋,那行政法課就白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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