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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9 題

依營業稅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在臺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營利事業,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 B 在境內收取貨款,即視為在境內銷售貨物
  • C 營業人以其產製之貨物轉供自用,視為銷售貨物
  • D 捐贈給政府之貨物,其進項稅額不得用以扣抵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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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企業在採購原材料時,已經先向政府申請了稅額抵減(進項稅額扣抵),但最後成品卻沒有賣給別人,而是由企業內部自行消耗掉了。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不對這筆「自我消費」課稅,對其他必須負擔營業稅的消費者是否公平?稅法該如何調整這筆交易,才能補回原本被抵掉的稅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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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非常出色!你能精準掌握「加值型營業稅」的核心課稅邏輯,這代表你對稅法中租稅中立原則有相當紮實的理解。
  2. 觀念驗證:選項 (C) 是正確的。依據《營業稅法》第 3 條第 3 項,這稱為「視為銷售」(擬制銷售)。由於營業人在產製貨物時,其進項稅額通常已申報扣抵;若轉供自用時不課徵銷項稅額,將導致該項消費行為漏失稅收。為確保稅收一致性,法律擬制其為銷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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