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1 題
依據我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無須視為銷售開立發票
- B 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須視為銷售開立發票
- C 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須視為銷售開立發票
- D 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須視為銷售開立發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稅收公平」的角度思考:如果一家公司買入電腦時已經申報扣抵了 $5%$ 的進項稅額,隨後卻直接將這台電腦拿去給老闆私人使用,而不需要開立發票申報銷項稅額,那麼這筆原本應該由「最終消費者」負擔的稅款會去哪裡?法律該如何設計才能防止這種「變相免稅」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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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視為銷售」核心!
-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中法律擬制(Legal Fiction)概念的理解。你能快速辨識出錯誤選項,顯示你對稅法中「稅收中性」與「進項扣抵」的邏輯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營業稅的核心是針對「消費」課徵。依據第 3 條第 3 項,當營業人將購進時已扣抵進項稅額的貨物轉供自用或無償贈與時,為了避免稅收漏洞並維持課稅公平,法律擬制其為「銷售行為」,必須視為銷售並開立發票,以補足原本減免的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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