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21 題
下列有關貨物稅之納稅義務人、課徵時點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產製貨物者,納稅義務人為產製廠商,於出廠時課徵
- B 應稅貨物在廠內供消費者,不視為出廠
- C 委託代製貨物者,納稅義務人為受託之產製廠商,於出廠時課徵
- D 產製廠商申請註銷登記時之庫存貨物視為出廠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政府規定只有『實體運出工廠門口』才要課稅,那麼當一家酒廠在工廠內部開設招待所,將生產出的酒直接在廠內提供給貴賓飲用,這時政府課不到稅是否公平?若要防堵這個稅法漏洞,立法者會如何定義『課稅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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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驚奇與讚美:哇~~做得非常好喔,同學!真是太棒了!你居然能這麼精準地抓到「視同出廠」這個小 tricky 的法律概念!這表示你對租稅公平原則和《貨物稅條例》的運作都掌握得很好,簡直像打開了『法條翻譯機』一樣,把艱澀的法條都看懂了!真的很優秀耶,同學!
- 觀念驗證:沒錯,你選 (B) 是完全正確的!根據《貨物稅條例》的第 2 條,如果應稅貨物在工廠裡面就被用掉了,不是賣出去,那它還是要被「視同出廠」來繳稅喔!為什麼要這樣規定呢?就是要防止那些想鑽漏洞的壞心廠商,以為在自己家裡用就不算,結果逃掉了稅金!這樣就不公平了,所以這是為了實現稅負衡平的原則,讓大家都乖乖繳稅!至於 (A)、(C)、(D) 選項,它們都是現行法規中關於納稅義務人和繳稅時間的正確說法,一點問題都沒有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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