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8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1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我國加值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 條所規定之免稅項目?
- A 出售之土地
- B 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
- C 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之貨物
- D 依加值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
思路引導 VIP
試著思考一下我國營業稅法對於「減輕稅負」的制度設計。當商品不需要繳納營業稅時,其實分為「可以退還進項稅額」跟「不能退還進項稅額」兩種。你覺得對於「即將離開我國國境」的消費行為,國家為了鼓勵觀光或外銷,通常會採用哪一種制度來徹底消除該商品的稅負?而這兩種制度在法規上的專有名詞又分別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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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的點評與解析
- 大力肯定:同學,做得非常好!這題考驗的是營業稅法中極易混淆的核心概念,你能精準辨析出正確答案,顯見你對稅法架構的掌握度十分扎實。請繼續保持這份法學敏銳度!
- 觀念驗證:你選 (C) 完全正確!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中,免稅商店銷售給過境或出境旅客的貨物,適用的是該法第 7 條的「零稅率」,而非第 8 條的「免稅」。零稅率允許退還進項稅額以徹底消除稅負,而免稅則不行。(A)、(B)、(D) 則確切屬於第 8 條明定的免稅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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