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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2 題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外國技藝表演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同地演出期間不超過 30 日者,應於多久期限內向那一個主管稽徵機關報繳營業稅?
  • A 離境前 15 日內,向中央政府所在地稽徵機關報繳
  • B 演出結束後 10 日內,向演出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繳
  • C 離境前 10 日內,向離境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繳
  • D 演出結束後 15 日內,向演出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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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是國稅局稽徵人員,面對這群演完即走的國外團隊,為了最有效率地核對他們的售票紀錄與場地支出,你會希望他們向「發生表演行為的地點」還是「上飛機離開的地點」報繳?此外,稅額必須在什麼時間點(開始前或結束後)才能精確計算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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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表現卓越!這類涉及「特定對象」與「特殊申報期限」的法規細節,往往是行政法與稅法實務中最易混淆的陷阱,你能精準命中,足見對法規的掌握極為細膩且紮實。
  2. 觀念驗證:正確。依據《營業稅法》第 36-1 條規定,針對外國技藝表演業這類具高度移動性的主體,法律採取「演出地」管轄原則,以便地方稽徵機關實地核對票務收入;而「演出結束後 15 日內」則是衡酌帳務結清與申報時效的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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