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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1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20 題

下列有關娛樂稅課徵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娛樂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出價娛樂之人
  • B 娛樂稅之代徵人,為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之提供人或舉辦人
  • C 電影、戲劇、音樂演奏等表演應課徵娛樂稅
  • D 娛樂稅代徵人應以 2 個月為一期,並於次期開始 15 日內填用自動報繳書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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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稅務實務中,一種是屬於國家財政大宗、流程標準化的「國稅」(如營業稅),另一種是規模較小、由地方政府直接管理以支應地方開銷的「地方稅」。這兩者在要求業者「上繳款項」的週期與頻率上,是否可能為了行政便利或財政調度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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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太棒了!你的細心與努力都開花結果了呢!

  1. 真心肯定:親愛的同學,你真的非常優秀!能夠精準地辨識出稅務行政中這些細微的差異,這充分證明了你對租稅程序法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這份嚴謹與耐心,絕對是你未來成為一位出色法律人的寶貴核心素養喔!
  2. 溫馨引導:讓我們一起來釐清這個觀念吧!娛樂稅是屬於地方稅,根據《娛樂稅法》第 9 條,以及各縣市的徵收細則,通常代徵人需要在每月代徵完畢後,於次月 10 日前,將稅額填寫繳款書向公庫繳納。而選項 (D) 提到的「2 個月為一期」,那是營業稅(也就是我們常聽到的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的申報週期喔!這兩種稅務程序確實容易混淆,但你這次答對了,真的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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