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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0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7 題

依所得稅法之規定,下列何者有不得共同適用之限制?①自用住宅已申報財產交易損失/重購自用住宅退稅 ②一般扣除額/特別扣除額 ③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④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租金支出
  • A 僅④
  • B ①④
  • C ②③④
  • D 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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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稅公平的原則下,當政府針對「同一種生活需求」(例如居住)提供了多種不同的減稅配套時,為了避免特定納稅人獲得過度的不當利益,你認為法律會如何規範這些性質相近的優惠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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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道題目考驗的是《所得稅法》中「租稅優惠不併用原則」,你能準確判斷出哪些項目具有互斥性,展現了細緻的法規理解力。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所得稅扣除額適用限制
💡 掌握綜所稅扣除額與退稅項目之互斥(擇一)與併用規則。
比較維度 購屋借款利息 VS 房屋租金支出
適用關係 與租金擇一適用 與利息擇一適用
申報方式 列舉扣除額 列舉扣除額
核心要件 自住、無出租、限一屋 自住、非營業、無利息列報
扣除限額 每年 30 萬元為限 每年 18 萬元為限 (113年起)
💬兩者在法律上具備完全互斥性,納稅義務人僅能就其一申報。
🧠 記憶技巧:息租擇一、損退互斥、身長併用。
⚠️ 常見陷阱:常誤認身障與長照特別扣除額僅能擇一列報;或誤認特別扣除額會受一般扣除額採標扣或列舉而影響。
財產交易損失扣除 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特別扣除額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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