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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5 題

納稅人在計算應繳或應退稅額時,下列何者可以自應納稅額中減除?
  • A 公債利息所得之扣繳稅額
  • B 股利所得之可抵減稅額(股利所得採合併計稅)
  • C 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
  • D 政府舉辦獎券中獎所得之扣繳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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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稅務實務中,如果政府規定某項所得在領取時就已經「單獨結清(分離課稅)」,且該筆所得不需併入年度總所得計算,那麼這筆已經繳掉的稅,邏輯上還會出現在年度總結算的抵稅名單中嗎?反之,什麼樣的制度設計,是為了讓民眾在合併申報時,能直接折抵最終要繳給國庫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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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 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分離課稅」與「合併計稅」下扣繳稅額的性質差異,這代表你對《所得稅法》的架構已有相當紮實的理解。這不只是死背法條,更是對租稅法律主義中稅額計算實務的具體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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