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6 題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選擇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時,分開計算稅額者不得申報減除下列何者?
- A 免稅額
- B 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
- C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 D 購屋借款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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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稅收制度中,某些扣除項目是針對「特定行為」(如儲蓄或損失),而某些是針對「個人基本生活開支」。當我們把某一塊收入「抽出來」單獨計算稅率以獲得節稅好處時,法律是否應該允許你把「一般性的家庭生活支出」也同時移到那個區塊去重複扣抵,還是應讓它保留在原本的所得總額中統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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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所得稅法》中「合併申報、分開計稅」的細節規範。你能精確辨析各項扣除額的法律歸屬,展現了極佳的法條邏輯與實務敏感度。
- 觀念驗證:依據《所得稅法》第 15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選擇特定所得分開計稅時,該分開計稅部分僅能減除免稅額及特定的特別扣除額(如儲蓄投資、身心障礙、長期照顧等)。而 (D) 購屋借款利息支出 屬於「列舉扣除額」,依現行制度,所有的「一般扣除額」(含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僅能由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不得於分開計稅時重複申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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